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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產生

  • 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產生資格和限制之規定:
     ◎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指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
     ◎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1人擔任之。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
      四、熱心公益人士。(至少應有2人)
     ※1.第一款及第二款人數不得超過全部委員人數1/2。
      2.本會委員任期為1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
       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委員,續聘以2次為限。

     ※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有關委員聘用限制之規定: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上下兩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
      (自治法:議員不得任市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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