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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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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常見問題Q&A
Q01: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都市計畫委員會業務職掌有何不同?
A:都市發展局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市政府組織編制為不同機關,各有不同業務職掌。都市發展局為本市都市發展
全盤策劃、規劃機關,都市發展規劃後,為求公正、客觀、審慎另由不同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聘請專業委員
審議並做成決議,妥為市政把關。
Q02:市民對都市計畫不滿意如何陳情?
A:1、平時:向都市發展局提出陳情,都市發展局納入通盤檢討時考量。
2、公展期間至審議完竣前:以書面或於都市計畫委員會網站線上向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陳情,都市計畫委員
會將錄案供委員參考審議。審議完竣並將決議函復陳情人。
Q03:都市計畫委員以何標準審議都市計畫案件?
A:本會採合議制,委員除主管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首長或代表派兼外,1/2以上之委員由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
人士所組成;進行審議時,委員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範,就其各項專業考量,並以公正、客觀、宏觀、
超然的態度,集思廣益,為都市發展建設相關都市計畫把關,期使土地使用合理、合宜、妥適之規劃。
Q04: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公告公開展覽可於何處看見或查得?
A:都市計畫公告公開展覽30天期間內,民眾可於下列地方閱覽都市計畫書圖:
1.市府一樓公告欄。
2.市府都市發展局(市府6樓)公告欄。
3.市府都市發展局相關網頁(都市計畫資訊專區–都市計畫公告)。
4.各都市計畫實施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公告欄。
Q05:市府各機關如何向都市計畫委員會提研議案?
A:凡屬擴大、新訂、變更等都市計畫事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府所屬機關得備妥法定必
要之規劃書、圖資料,簽會都委會報請市長核可後提案,函移都委會列入議程,提請委員研討:
1.法令明文規定或經都委會決議須提會研議者。
2.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須提會研議者。
3.都市計畫法令之檢討建議。
4.影響都市發展且具通盤性或政策性或制度性之都市計畫事項。
Q06:都市計畫委員如何產生?
A: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
四、熱心公益人士。(至少應有2人)
※1.都市計畫委員1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指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副主任委員1人,
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1人擔任之。
2.第一款及第二款人數不得超過全部委員人數1/2。
3.本會委員任期為1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
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委員,續聘以2次為限。
Q07:市民可否列席都市計畫審議會議?
A: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異議當事人或代表或都市計畫技師)列席說
明,提供意見說明時間原則每人以三分鐘為限,並於說明完畢並經在場委員詢問相關問題後退席。
Q08: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為何要提經高雄市都市畫委員會審議?
A:1.依「都市計畫法」第18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
議」暨第23條第3項規定:「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17條第1項、第18
條...規定辦理」。
2.其用意係預防主管機關規劃盲點,故集思廣益、審慎衡酌討論,以求都市計畫整體規劃更完善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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