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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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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作業手冊研究報告下載】(pdf檔)
1.都市計畫
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將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使都市發展成適於居住、工作、遊憩之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並以都市計畫書及計畫圖作為實施依據。
2.主要計畫
對都市實質發展擬定具綜合性、一般性與長期性之指導計畫;實施進度以5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可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3.細部計畫
依主要計畫對該地區作更詳盡的計畫,以闡釋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並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容積率、使用項目、都市設計…,表明事業及財務計畫,劃設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系統等都市建設規定並據以實施。
4.特定區計畫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特定目的而劃設之特定地區,為求更直接、有效實施都市建設,應擬定特定區計畫。如高雄市臨海工業區特定區計畫、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
5.土地使用
細部計畫的最主要內容之一,配合計畫目的劃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並規定其建蔽率、容積率…等規範,用以管理都市發展。
6.公共設施用地
主要計畫的最主要內容之一,為滿足社區居民或政府有關交通運輸(道路、鐵路、機場…)、遊憩(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教育(學校)、醫療、衛生、通信、能源等方面之需要,規劃供興闢公用建設使用之土地,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得視實際情況,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規模,以增進居民生活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品質。
7.建蔽率
建築基地應留設相當比例之空地,以確保居住生活環境品質,政府通常會訂定建築物垂直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值,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完全建築使用。
8.容積率
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如有一建築基地面積100坪,建蔽率50%,容積率300%,表示該基地上之建築物地面層最多可建50坪,可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坪。
9.都市設計
強化個別地區發展願景與特色,整體考量開發基地與鄰近環境和諧、共生之關係,並包括人為環境與自然環境(如山、水、公園綠地等)的對應;透過硬體設施建設與軟體活動規範的整合,以達國際化、優質化與人性化都市環境經營的目標。
10.都市更新
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碎、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或配合重大建設,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建物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特別加以維護的地區,應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更新範圍,研定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以進行更新建設。
11.開發許可
因應細部計畫開發方式規定,透過公、私部門間的協商,由業者自己考量基地特性及使用需求,研擬適當之土地使用規劃配置(含細部性公共設施)及擬引入之產業類別,提出開發計畫,取得許可並依規定負擔辦理開發,一種較具彈性的開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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