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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須知

  • 一、都市發展審議會之會場,應設置簽到處,由參與會議人員持會議通知簽到,並由會議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或旁聽區。
    二、都市發展審議會開會時,除出席之委員、專家學者與列席之機關(構)代表及會議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三、參與都市發展審議會人員,不得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武器及危險物品,進入會場、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並不得於會場內、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大聲喧嘩或鼓譟,以及前往非指定活動區域。
    四、會議進行時,除會議工作人員因會議需要外,其他人員不得攝影、錄影或錄音。
    五、都市發展審議會開會前,已向會議工作人員登記發言之各級民意代表、公民或團體(以下簡稱登記發言人),始得於會議進行中陳述意見;每一審議案件之陳述意見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每一登記發言人員發言次數以一次為限,發言時間為三分鐘。
    但會議主席得視會議進行及個案具體情形,經徵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為下列決定:
    (一)調整發言人數。並以與該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為最優先。
    (二)許可已陳述意見者再次發言。
    (三)調整發言時間之長短。
    前項登記發言之團體或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應推派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發言。
    六、都市發展審議會進行討論時,除出席之委員、專家學者與列席之機關(構)代表及會議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包括各級民意代表、發言或旁聽之公民或團體等,應離開會場及旁聽區。
    七、違反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經勸阻不聽者,或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公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會議主席或工作人員得制止或要求其離開會場、旁聽區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要時,得請本府駐衛警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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