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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開會程序
開會程序
一、會議召集(開會日前七日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二、開會通知暨會議資料送達委員(開會日前三日)。
三、會議進行:
(一)出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之委員,
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二)開會: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三)迴避:與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四)案情說明:
1.初核意見:都委會幕僚對提案提出初審意見及說明。
2.提案機關案情報告:提案機關就提案內容、擬辦事項以電腦簡報檔提出詳細說明;並於開議前三日提供委員閱
覽瞭解議案案情。
3.相關機關說明。
(五)陳情意見說明: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異議當事人或代表或都市計畫技師)列席說明並應詢,說明應
詢完畢後即請其退席。
(六)討論:列席者退席後,主席宣布議案審議討論。
(七)決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四、確認議事錄:本次會議議決事項於開議完竣並於傳真各委員後,於三日內經委員確認並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確
認之。緊急性議案(研議案除外)必要時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於本次會議議程進行完畢後,散
會前即行宣讀確認之。
備註:各項提案資料需備妥45份,於開會前10日內送達都市計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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