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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提案類別
提案類別
一、審議案:按都市計畫法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以及其他法令明訂應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二、審定案: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有疑議時,得提會審定者。(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三、研議案:依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八八高市府都委字第一○九五八號函規定需先行研議者。
四、報告案:非屬上列三類提案確又須讓委員瞭解、研商、議決之事項。
五、臨時動議案:委員會委員於會中所提之建議事項。
※前一項至三項之提案機關均應簽會相關機關提供意見簽奉市長同意後方可函送本會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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